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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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1、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承担公务员管理相关职责(含组织实施公务员工资福利政策、公务员工资统发审核等职责),不再保留公务员股。
3、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股的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城乡养老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协调指导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失业保险、企业年金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工资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工资福利股的主要职责调整为:组织指导全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离休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四)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指导。
(七)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就业促进股。
(三)专业技术人员股。
(四)事业单位人事股。
(五)工资福利股。
(六)社会保险股。
(七)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大队(信访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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