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03 10:48:00 字号:[大中小 ]
附件2
2017年度翁源县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二、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7年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内设机构公诉科、未检办、侦监科、刑执科、民行科、控申科、案管中心、法警大队、政工科、办公室、派驻江尾检察室、派驻翁城检察室12个部门。
(二)部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刑事控告及申诉。
第二部分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各部门应当公开8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1)
第三部分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收入470.2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70.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70.2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16.91万元,增长33%。主要原因:一是新招录了16名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二是补发在职人员工资增资、相关津补贴等,三是市拨办案费的结转及县级经费追加。
2.无其他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支出470.2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70.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333.1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9.29万元,增加37%,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相比上年大幅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1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7.62万元,增长25%,主要原因是一是发放了2015年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奖;二是新招录了16名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使得住房公积金增加。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470.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70.2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4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一是新招录了16名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导致基本支出增加;二是增加了项目支出183.32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70.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2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4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一是新招录了16名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导致基本支出增加;二是增加了项目支出183.32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333.1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及其他检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11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在省级经费反映。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4.8万元,降低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实行省级统管,2017年度的公用经费在省级经费反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支出在省级经费反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实行省级财物统管以来,我院固定资产情况主要在省级账户反映。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无绩效目标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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