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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林业局关于《翁源县森林火险区和森林火险期规定(修订)》的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翁源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11:44:41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为搞好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我局牵头拟定了《翁源县森林火险区和森林火险期规定(修订)》。2024年6月25日我局已征求县应急管理局等37个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翁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清单(试行)》第一项第2条“我县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规定,现将《翁源县森林火险区和森林火险期规定(修订)》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有意见、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形式向翁源县林业局反映。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1—2875122。

  公示期为7月30日—8月30日。


翁源县林业局

2024年7月29日


翁源县森林火险区和森林火险期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

  第三条 森林火险区划分为高火险区和重点火险区。

  (一)森林高火险区。

  我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均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半溪市级自然保护区,镇级以上森林公园、铁龙林场、九曲水林场,县级所有联办林场、龙仙公园和跃进水库、桂竹水库、岩庄水库、泉坑水库等周边的林地,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滃江河畔两岸的第一重山的林地均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重点火险区。

  我县森林防火区内的油(气)站、仓库、炸药库、山庄饭店、休闲场所、森林景区、公园、水库和县城及镇街道周边100米范围内的林地以及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旁边林地,均划分为森林重点火险区。

  第四条 森林火险期划分为特别防护期和高火险期。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

  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我县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并本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除夕等传统民俗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国家、省、市、县举办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第五条 在森林火险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八)禁止在林区内毁林烧荒开垦作业以及乱占、滥占林地、毁坏、损坏森林生态与环境资源等违法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翁源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解释,翁源县森林火灾举报电话:12119。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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